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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打印遗嘱赠儿子,女儿认定遗嘱无效被驳回

作者:高洪旭  更新时间 : 2013-12-26  浏览量:585

两兄妹为遗产问题对簿公堂。父亲生前立下打印遗嘱,并有相关见证人,将全部遗产交给儿子。在父亲过世后,女儿对遗产真实性产生质疑,那么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怎么认定是否有效呢?

【事件回顾】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笔者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知识】

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人有电脑操作能力、亲自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人在打印遗嘱的时候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或者能找到遗嘱人打印底稿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者打印底稿印证,基本上可以确定该打印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应作为有效的自书遗嘱认定。

(二)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的遗嘱。如果有受托人的签名和另外一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条并没有规定代书应当是用笔代书,所以这种情形下打印遗嘱完全符合一份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

(三)遗嘱人不识字,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为确保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打印遗嘱应该认定为无效。

(四)打印遗嘱有遗嘱人亲笔特殊注明的遗嘱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在这样的情况下,遗嘱的主体内容是打印的,在打印遗嘱内容的末尾如果有对打印遗嘱亲笔认可的书写内容如以上打印遗嘱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不管是谁打印,也无须有无见证人现场见证或者签名,从遗嘱人对遗嘱的认可内容来看,可以把打印遗嘱看作是自己的手写内容的延伸,而且也无需证据证明上述打印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样的打印遗嘱应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确认有效。

特殊情形下的打印遗嘱效力

1、仅最后一页有遗嘱人签名的多页打印遗嘱。

无论打印遗嘱的内容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装订在一起或者是否有齐缝印,没有亲笔签名的那几页打印遗嘱应该确认为绝对无效,有亲笔签名的最后一页打印遗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看其是否符合上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即使打印遗嘱有骑缝印,这样的遗嘱也容易被伪造,但如果在骑缝处有遗嘱人的签名情况除外。

2、部分手写部分的打印遗嘱的效力。

上部分或下部分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另一部分为打印,此类遗嘱发生部分遗嘱的效力,即手写内容的部分有效,打印的部分无效。因为打印的遗嘱内容部分极容易受到伪造,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上部分及下部分都为手写中间部分为打印,则该打印内容是有效的。因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表明中间部分的打印内容是经过遗嘱人的认可的,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具有附带打印列表的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内容都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遗产的分配部分单列一份打印的清单。如果遗嘱中对清单上的内容有详细列明,则此份打印清单当然有效。如果遗嘱中仅仅提出遗产分配详见清单,则除非此份打印清单符合之前对打印遗嘱生效的要求,否则不能承认其效力。原因在于打印的特殊性,打印清单可以无条件的随意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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